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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存方式:請置於陰涼乾燥處及兒童不易取得處,避免高溫陽光

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,至少距有效日期前90日以上

產地:台灣

保存期限:三年

製造日期/有效日期:詳見瓶身標示



◆注意事項:

1.懷孕及哺乳期婦女請勿食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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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人最愛日本味!食藥署今(12)日公布去年進口食品最新統計數字,在國內進口超過67萬批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當中,以日本進口批數最多居冠,占率高達總進口批數的4分之1,其中又以日本進口餅乾高居台灣人最愛的第一名。

食藥署統計105年度食品及相關產品邊境查驗結果,共計有67萬5018批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台灣,以批次排行,前3名進口國家分別為日本、中國大陸及美國。

日本進口批數多達15萬批居冠,比率占總進口批數的4分之1,以日本餅乾進口批數最多,且台灣人不只愛吃日本零食,連日本進口的微波、保鮮盒、水瓶等食品器具的數量也緊追在後。

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邱秀儀表示,至於中國大陸進口批數9萬批多為台灣較少製造的各類食品容器具;美國進口批數8.3萬批則以水果、蔬菜以及大宗榖物為主。

邱秀儀說,去年食藥署也抽樣檢驗5萬2725批,共發現915批不合格產品,多為生鮮冷藏冷凍蔬菜及水果、香辛料、藥食兩用食品等農產品類的農藥殘留不合格,以及食品器具的耐熱度不符。

值得注意的是,食藥署統計,進口食品最常見農藥殘留的品項,以日本的紫蘇葉、蜜柑以及美國的洋蔥、中國大陸的枸杞子和花椒等,成為消費者必須注意的地雷品項。



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馬、王風暴仍在持續中,惟觀此次紛爭,乃起因於立委柯建銘所涉及的全民電通案,在更一審無罪判決後,檢察官不為上訴,被懷疑是否受關說而放水之故。只是讓一般人不解的是,已經法院判決無罪,為何特偵組就認為檢察官不上訴,一定有問題呢?

在全民電通案裡,第一、二審法院以柯建銘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,利用不正方法致生登載不實罪,判處6個月。在當事人上訴後,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,並為無罪判決。既然如此,基於雙重訴追禁止及訴訟經濟,檢方理應不為上訴才是,但證諸現實,類此輕罪情況而為上訴者,幾已成為通例,致為人所詬病。也因此,立法院才在2010年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,以來嚇阻濫行上訴的情事一再發生。

只是在此案中,被告所涉及的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,雖屬於刑法第41條第1項,得易科罰金的輕罪範疇,但因此罪的法定刑上限為五年,致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,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,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。再加以此罪亦不在此條文第2至7款所列舉,即竊盜、侵佔、詐欺、背信與贓物罪等,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的範疇,這讓檢察官有相當大的裁量權,濫行上訴實就難以避免。

而目前雖有刑事妥速審判法來防止檢方的濫訴,但根據此法第8條,案件必須在起訴後超過六年,且曾發回更審並有兩次以上無罪判決的情況下,檢察官才不得上訴。依此而論,如全民電通案,因繫屬時間尚未超過六年,且只有更一審判無罪下,檢方或會基於面子、或基於考績的壓力,仍會不顧一切為上訴。如此的規定,不僅使人權保障無從落實,也等同是由檢察權來阻礙判決的確定,致嚴重破壞司法權該有的安定性。

總之,特偵組將上訴當成是正常、是通例的想法,實完全無視於人民妥速審判權的保障。而因此進一步認為,若有個案不為上訴,必存有關說、必存有違法之說詞,不僅有失執法專業,更暴露出檢察權遭濫用的現狀與弊端。則於此時,該檢討者,實不只是特偵組的存廢,如何在法制上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的上訴,恐更屬當務之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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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作者吳景欽,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。本文為NOWnews.com網友提供,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。版權為作者所有,請勿隨意轉載。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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